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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离婚诉讼应该向哪里的法院提起?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8日 来源:上海离婚协议律师
[导读]:   赵杰律师,上海离婚协议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

  赵杰律师,上海离婚协议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肖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肖某某,女,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马王街31号。 被告郑某某,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湾省台北县新店市公仑里026邻安忠路57巷26弄31号



  原告肖某某,女,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马王街31号。


  被告郑某某,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湾省台北县新店市公仑里026邻安忠路57巷26弄31号六楼。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宏时、汪白云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某诉称:我与郑某某结婚登记结婚,郑某某回台湾后已有两年无音讯,已分居两年,两人无任何财产。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被告郑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答辩表示愿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肖某某与郑某某于2007年3月28日登记结婚。之后郑某某独自回到台湾,两人之间没有联系。两人无任何共同财产和债务。


  上述事实,有肖某某的陈述,肖某某和郑某某的户籍资料、结婚证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肖某某与郑某某经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没有联系,没有共同生活,缺乏感情交流。现肖某某要求离婚,郑某某亦同意离婚,足以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自愿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肖某某要求与郑某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宜


  人民陪审员 陈宏时


  人民陪审员 汪白云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 露


  附件: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







离婚诉讼应该向哪里的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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